万某某
邱辉
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辉,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陶守成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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