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严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江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万某某(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万某某(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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