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学权。
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学权诉被告陈某某占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学权以证据需完善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需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学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学权负担。
审判员 付梦华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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