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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岳某某

原告万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农民。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以岳某某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了原告合理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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