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大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双全,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万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峥,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大兵诉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大兵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大兵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大兵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7元,减半收取6293.5元,由原告万大兵负担。
审 判 长 徐元忠 审 判 员 陈爱国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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