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嵘,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9元,减半收取计2,734.50元,由原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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