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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平等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陈秀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滴道区。

原告万国平、陈秀芳诉被告刘云平、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刘云平于2016年8月1日死亡,二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刘振鸣、张某某、刘双、刘丽为本案共同被告(刘振鸣、刘双、刘丽书面放弃继承权)。原告万国平、陈秀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国平、陈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二原告人民币298,162.62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原二审诉讼费4,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4日张某某与本案原告万国平、本案被告刘云平、董某、司某某、牟某某签订了煤矿转让合同,将鸡场村煤矿以9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某,张某某交付定金100万元,余款820万元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后来,由于本案被告刘云平和司某某违约不同意将煤矿卖给张某某,导致张某某诉讼,经(2010)滴民初字第54号判决,本案原告万国平和牟某某、董某、本案二被告及司某某和妻子董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张某某定金200万元,法院依法执行了本案二被告的共同财产。2011年本案二被告又将本案二原告及牟某某夫妻二人诉讼到滴道区人民法院,经(2011)滴民初字第268号判决,本案原告夫妻承担205,000.00元的赔偿责任,本案二原告不服,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2013)鸡民终字第76号判决,维持原判后,本案二原告依法提出申请再审,经(2013)鸡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本案二原告的再审请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3)滴法执字第8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二原告给付二被告共计298,162.62元,并将二原告的门市房执行给了二被告。二原告认为与张某某之间的煤矿买卖违约行为是由于被告刘云平造成的,应该由刘云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现诉至贵院,望贵院能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国平、陈秀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明 人民陪审员  陈淑萍 人民陪审员  赫媛媛

书记员: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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