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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献锋(河北正纲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赵月强

原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献锋,河北正纲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月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万合公司与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献锋、被告人保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佳慧、赵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被告理赔范围,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252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被告理赔范围,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252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宋霄燕
审判员:庞颜玲
审判员:葛扬扬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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