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斌,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城县神州砂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炜。
被告:湖北玉某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通城县玉某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黎珊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和平,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通城县神州砂布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玉某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金胜 审 判 员 李海明 人民陪审员 卢晗华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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