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万发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谭建文
朱建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万发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光权,万发畜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建文。
委托代理人朱建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发畜牧公司与被告谭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发畜牧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建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发畜牧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万发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1元,由原告宜昌万发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发畜牧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万发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1元,由原告宜昌万发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杨勇
审判员:姚卫琼
审判员:望西峨
书记员:廖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