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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双容、李国民等与赵小某、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双容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李国民
李福民
李强民
赵小某
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陈玉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邱雨沫

原告万双容,系受害人李倬章之妻。
原告李国民,系受害人李倬章之长子。
原告李福民,系受害人李倬章之次子。
原告李强民,系受害人李倬章之三子。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
被告赵小某,系鄂K41867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珍珠坡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邓安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庭审举证、质证、答辩、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南环路1号。
负责人范晓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雨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出庭,签收法律文书、撤诉,提起重新鉴定,代选鉴定机构,代为和解,提起反诉。
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福民、原告李强民诉被告赵小某、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客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俊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福民、原告李强民的委托代理人王念东,被告赵小某、被告永泰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辉,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雨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强民、原告李福民诉称,2013年11月11日18时40分许,在316国道云某某伍洛镇新发村路段,一辆二轮摩托车将步行横过公路的李倬章撞倒,随即被告赵小某驾驶的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武汉至云梦途经事故地点,避让不及将被撞倒的李倬章碾轧。事故发生后,两车驶离现场,造成李倬章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被告赵小某承担次要责任,李倬章承担次要责任,另一逃逸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赵小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98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9260元(7852元/年×5年)、丧葬费17590元(35179元/年÷12月×6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其他费用3000元。
四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伍洛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及云某某公安局伍洛寺派出所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家庭亲属关系。
证据二、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公交认字(2013)第12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证据三、云某某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云某某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拟证明李倬章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证据四:赵小某驾驶证、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赵小某具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为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赵小某、被告永泰客运公司同意四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赔偿;2、我公司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同涉案的摩托车肇事人共同承担责任;3、原告诉请的丧葬费过高,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我公司只认可1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小某、被告永泰客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所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赵小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而对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被告永泰客运公司是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赵小某是在客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永泰客运公司承担。鉴于被告永泰客运公司所有的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是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承保人,应在所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庭审中提出应与逃逸摩托车驾驶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被害人自己有过错,其诉请赔偿数额过高,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为10000元。原告另诉请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它费用3000元不当,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应含括在丧葬费中,本院不予支持。故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依法确定为:死亡赔偿金39260元(7852年元/年×5年)、丧葬费17590元(35179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66850元。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福民、原告李强民经济损失人民币668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福民、原告李强民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所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赵小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而对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被告永泰客运公司是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赵小某是在客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永泰客运公司承担。鉴于被告永泰客运公司所有的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云梦支公司是鄂K×××××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承保人,应在所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庭审中提出应与逃逸摩托车驾驶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被害人自己有过错,其诉请赔偿数额过高,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为10000元。原告另诉请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它费用3000元不当,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应含括在丧葬费中,本院不予支持。故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依法确定为:死亡赔偿金39260元(7852年元/年×5年)、丧葬费17590元(35179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66850元。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福民、原告李强民经济损失人民币668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万双容、原告李国民、原告李福民、原告李强民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云某某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鞠俊东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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