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关文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万华诉被告陈某、关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华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许 均 人民陪审员 刘先奎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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