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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与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平珍,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华与被告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万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华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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