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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珍,农民。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华与被告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万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华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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