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华与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万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虞名波,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湖北省竹溪县人。
申请人万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某某在所经营的位于城关镇校场路228号“竹溪县七号乐咖网吧”电脑83台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万孝江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城关镇幸福东路256-1-1-603号处1幢单元6楼603号房屋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惠某某所经营的位于城关镇校场路228号的“竹溪县七号乐咖网吧”内电脑83台。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查封的财产指定由现保管人谭勇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发生所有权转移和毁损。
二、查封万孝江位于城关镇幸福东路256-1-1-603号处1幢单元6楼6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溪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所署房产,查封期限为1年,在查封期间准许维持现有使用状况,但不得转移、抵押或者变卖。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万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谌德武

书记员:何瑞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