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兴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460.00元,由原告万兴负担。
审判员 冯 娜
书记员:付佳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