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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兴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460.00元,由原告万兴负担。

审判员 冯 娜

书记员:付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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