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万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计617.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雄心
审判员 牟立萍
人民陪审员 杜昕
书记员: 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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