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
易某某
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杜某
黄某某
原告万某某。
原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万某某、易某某诉被告杜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万某某、易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青青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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