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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易某某与杜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
易某某
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杜某
黄某某

原告万某某。
原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万某某、易某某诉被告杜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万某某、易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青青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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