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伏红
皮某来
荀继海
苏红梅(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
湖北四某某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万伏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申请人:皮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申请人:荀继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三
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苏红梅,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四某某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隆岗,组织机构代码744621897。
法定代表人:李永丽。
申请人万伏红、皮某来、荀继海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四某某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约120万元的林地(林权证号为:京山政林证字(2013)第001016号)及该林地上的林木予以查封。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万伏红、皮某来、荀继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四某某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石龙镇陈湾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为:京山政林证字(2013)第001016号]和林木所有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伏红、皮某来、荀继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四某某景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石龙镇陈湾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为:京山政林证字(2013)第001016号]和林木所有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伏红、皮某来、荀继海负担。
审判长:李虹
书记员:龙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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