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代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万代珠与被告杨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万代珠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代珠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代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万代珠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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