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某某与笪亚臣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笪亚臣。

万某某诉笪亚臣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向阳、被告笪亚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某系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楚跃社区荣兴小区22号6栋2单元402室居民,被告笪亚臣系该单元502室居民,双方系邻居关系。2015年7月2日晚,原告万某某发现房屋的墙面、家具等被水浸湿系被告笪亚臣的房屋向下漏水所致,遂向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楚跃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诉及安陆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警,居委会及东城派出所派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系被告笪亚臣家的厨房水管破裂,导致水漏至原告万某某家中,后被告笪亚臣将水管修理,双方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原告万某某委托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对损失修复还原价格进行鉴定,厨房吊柜1446元,厨房橱柜1205元,厨房厕所吊顶1509.6元,饭厅木芯板墙角线条579.6元,背景墙1603.8元,客厅吊顶990元,刮大白及乳胶漆2424元,电照线路维修600元,拆除受损部位人工及运费1000元,材料运费300元,保洁费500元,合计12158元。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作为原告的楼上邻居,在因为自家房屋内给水管道发生渗漏造成楼下邻居严重漏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后,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进场维修,以使漏水现象及时被排除,最大限度减少并制止损失的产生,被告笪亚臣已将水管修理,停止了侵害,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排除妨害已无必要。关于损失具体数额,原告方委托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意见为原告损失为12158元,被告无证据足以证明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上在某一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主张的其与物业、自来水、装修等部门之间的问题,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笪亚臣赔偿原告万某某财损失12158元。
二、驳回原告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笪亚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1454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万红卫

书记员:李丹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