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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赵某某、武汉豪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武汉豪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2栋1单元8层2室。
法定代表人:张腊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8楼。
负责人:郁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喜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武汉豪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云香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武汉豪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武汉豪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永华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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