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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聂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聂金香(聂某某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张维仁,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爱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原审第三人赵学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上诉人万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彦军审判员权金伶 代审判员 张       洁

书 记 员 刘   东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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