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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外高桥保税区英伦路38号一层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9818729-4。
法定代表人任开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970821-0。
法定代表人薛建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迎宾大道44号。组织机构代码:88267527-9。
负责人姜学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娟。

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融资公司)与被告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枝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亚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丰融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英华,被告建行枝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何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9月30日,被告金某某公司、建行枝江支行对枝工商抵押登字(2012)00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最高抵押额的变更行为,已经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认有效。原告万丰融资公司要求确认其变更行为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亚州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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