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中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卓,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万中学于2018年3月1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喻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五路12号湘龙鑫城4栋1单元7层3室的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万中学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3月2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中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喻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五路12号湘龙鑫城4栋1单元7层3室的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申请费3828元,由申请人万中学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晓凤
书记员: 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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