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于婷婷(黑龙江民生律师事务所)
万××
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男,201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刘××,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路路政管理处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万××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万××承担。
审判长:初艳平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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