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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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