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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