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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