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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51300026H,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苏明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秀,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总厂工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秀、刘丽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黑新讼司鉴中心〔2018〕临司鉴字第5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司法鉴定人张鹏儒为主任医师具有与被鉴定人主要疾病所属学科相关的专业经历高级技术职称,符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事实,应予采信,上诉人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七台河泌尿专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旭辰
审判员 刘俐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 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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