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七台河市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福某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双利村。
法定代表人白明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福某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八五五农场第五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退回上诉人七台河市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张 继

书记员:安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