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双利村。
法定代表人白明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福某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八五五农场第五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退回上诉人七台河市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张 继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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