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房海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台河市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5)黑0903民初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台河市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台河市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七台河市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青涛 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 代理审判员 丁文博
书记员:曲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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