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成程非晶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马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玉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林,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大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彦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大地混凝土公司依据其开具给上诉人成程开发公司的发票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七台河市成程非晶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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