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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化雷,男,系中心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代理人:林婧,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久东

书记员:关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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