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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鄂殿有,男,汉族,系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兴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兴农场C区。委托代理人:吕明战,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久东

书记员:关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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