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艳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云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已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云博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云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5.5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嘉晨选煤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彭春波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丛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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