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丁全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七台河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台河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台河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七台河东海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032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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