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丁某某母亲。
被告:上海景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黄某某、丁某某诉被告上海景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丁某、黄某某、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黄某某、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黄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丁某、黄某某、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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