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嗣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友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书,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山诉被告上海正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长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长山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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