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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周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文,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丁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称丁某某有一定的过错,都没有说明什么过错,一审判决中说没有制止,丁某某是否有制止义务?该判决确认雪道为非对外开放的娱乐场所,雪道自然形成,弯道的大小不是丁某某人为改变的,租赁的雪圈也没有瑕疵,丁某某没有过错。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决丁某某承担过错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丁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周某某提出意见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一审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110号和本院(2017)黑81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进行询问,丁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周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文到庭参加询问,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是否符合进入再审的法定事由。丁某某对自然形成的雪道进行修缮、加固,并设置警示,使自然形成的雪道具备了滑雪雪道的特征。消费者到该处滑雪时,又提供了收费滑雪圈供滑雪使用,宋士杰和金桂玲证实收取的出租滑雪圈的费用交给了丁某某。丁某某的行为构成经营行为,丁某某应认定为滑雪圈滑雪项目的经营者。丁某某虽认为其已经将滑雪圈转让给了李某某,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结合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情况,可以确定丁某某是滑雪圈滑雪娱乐项目的实际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丁某某提供的滑雪圈滑雪的娱乐项目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检定,未向消费者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滑雪道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无法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在实际经营中造成消费者受伤,丁某某在经营中未尽到保证消费者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结合本案的具体证据情况,确定丁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某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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