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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陈某某等与丁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两原告长子。
被告:丁天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两原告次子。
被告:丁天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两原告女儿。
原告丁某某、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丁天孝、丁天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因二原告起诉时将丁天孝误写为“丁天校”,导致本院在向丁某某、丁天芹送达后才发现第二被告名称错误,无法完成送达。现二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待查证丁天孝身份信息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陈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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