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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雷玲,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秋生,北京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培培,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

原告丁某与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温泉*祝福新城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82701元;3、请求被告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70000元;4、请求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5、本案的��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涿州看房时,经被告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购买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卖房屋,两被告向原告承诺该房产具有商品房五证,可以办理贷款,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与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泉*祝福新城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温泉*祝福新城第1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该房屋单价为每平米3650元,总金额362701元。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82701元,向被告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办理贷款时得知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五证,不能办理贷款,亦不具备出售条件。同时,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据此,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不具有出售条件的房屋出卖给原告,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北京阳某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且对房屋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原告所购房屋存在严重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退还原告中介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温泉*祝福新城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应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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