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丁某(系原告郑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东宝兴路XXX号。
原告:林锦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原告林锦萍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丁仙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原告丁仙保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丁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彭家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珠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丁国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丁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仙花(系丁国明的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丁仙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丁某、郑某某、林锦萍、丁仙保与被告李秀娟、彭某某、丁达、彭家泉、张珠凤、丁国量、丁国明、丁仙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献明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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