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勇,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芳,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工业园区。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源担保公司)、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纺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勇,被上诉人财源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丰源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该院认为,财源担保公司为丰源纺织公司代偿了仙桃农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履行了代偿义务,财源担保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丰源纺织公司未偿还财源担保公司代偿款及支付担保手续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丁某某为丰源纺织公司提供反担保,其与财源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某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丰源纺织公司偿还财源担保公司代偿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丰源纺织公司支付财源担保公司担保手续费40万元;3.丁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660元,由丰源纺织公司、丁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丁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 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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