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龙,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双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渠。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董振勇,总经理。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董事长。
原告丁某与被告冀双林、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华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合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立案当日申请做“三期”评定,本案于当日中止审理。后原告“三期”评定做出后,于2016年10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于当日恢复审理。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冀双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公司、被告保险公司、被告万合集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9时10分,闫帅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41公里+900米处,与前方顺向停驶的被告冀双林驾驶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冀T×××××”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冀公交认字(2016)第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冀双林负事故次要责任,闫帅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无责任。被告冀双林系“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被告华某公司系该车车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原告主张该车在被告万合集团投保有保险限额为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一份并提供了保单复印件。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因受伤住院治疗10天,共计支付医疗费22107.27元;其受伤情况经鉴定需要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45天,共计支付鉴定费600元;其受损车辆经鉴定损失为11227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被告冀双林在交通事故中被武邑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5683元、护理费5460元、交通费8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33943元。被告方均未到庭说明被告冀双林、华某公司、万合集团之间的关系,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关系;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赔偿的请求,该三被告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该三被告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冀双林、华某公司、万合集团应连带赔偿原告丁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医疗费12107.27元(22107.27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营养费)135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110271元(112271元-2000元)共计125328.27元的30%即37598元。被告方缺席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案应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损失339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冀双林、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丁某损失375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丁某负担29元,由被告冀双林、被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67元。
如届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杨
书记员:史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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