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兆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施兆杉、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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