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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上海鲁某木业有限公司、嘉定区徐某镇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王启购。
  被告:嘉定区徐某镇曹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青。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上海鲁某木业有限公司、嘉定区徐某镇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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