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丁某某申请宣告郑福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某某诉称,申请人丁某某系被申请人郑福娣的儿子。被申请人自2013年起出现猜疑、记忆力下降、迷路、不知道日期等症状,后发生脑梗;2019年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混合型阿尔茨海默性痴呆伴其他精神障碍;2019年3月28日被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为患有混合型阿尔茨海默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被申请人的许多手续和事务需要监护人才能办理,现要求宣告郑福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郑福娣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福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郑福娣与配偶丁可成育有丁某某与丁继媛两名子女。2019年3月28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郑福娣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丁可成与丁继媛向本院表示,对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同意申请人丁某某担任郑福娣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福娣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郑福娣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郑福娣的儿子丁某某自愿担任其监护人,且郑福娣的配偶丁可成、女儿丁继媛均同意丁某某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福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丁某某为郑福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旭卫
书记员:罗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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