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某诉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童柳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案确认事实如下:2007年10月,原告丁某某出资100万元成立鄂州市元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08年1月13日,原告丁某某(甲方)与被告王某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鄂州市元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5%的股份以65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在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鄂州市元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次日,原、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鄂州市元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股东由丁某某一人变更为王某某、丁某某两人,公司类型由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部门对原、被告申请予以核准。同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转为探矿费用,双方就此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王某某负责探矿期间包括所有办证费用;如被告在探矿期间由于资金或其他原因,除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连续一个月不能继续从事探矿工作,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股份及法人资格,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权无条件收回被告全部股份,包括法人变更。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开展一段时间探矿工作后离开鄂州,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投资协议》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在签订合同及协议后,依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被告则应依约定从事探矿工作,因其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且被告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5%股份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丁某某在鄂州市元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5%的股份。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上诉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投资协议》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在签订合同及协议后,依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被告则应依约定从事探矿工作,因其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且被告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5%股份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丁某某在鄂州市元鼎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5%的股份。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上诉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审判长:李婷

书记员:卢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