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范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汉石茸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培明,负责人。
原告丁红某诉被告徐某某、范金英,第三人上海汉石茸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某某、范金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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