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尚万一,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许继承,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真
书记员: 姚紫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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